被无效宣告的商标能转让吗?

阅读:5 2025-10-30 10:37:28 作者:商标转让网

商标作为企业核心资产之一,其权利状态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安全与法律风险。近年来,随着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,实践中出现大量“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能否转让”的争议。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框架、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,系统解析这一问题。

 

一、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内涵与效力

(一)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,商标无效宣告分为两类:

 

绝对无效事由:包括违反禁用条款(如使用国家名称、红十字标志)、缺乏显著性、以欺骗手段注册等。例如,某企业将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文字注册为商标,因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被宣告无效。

相对无效事由:主要涉及侵犯在先权利(如著作权、姓名权)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例如,某公司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,被原权利人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五条提出无效宣告。

(二)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

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,即视为从未取得商标专用权。这一效力溯及至商标注册日,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该标志不再受法律保护。例如,某品牌因商标被无效,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不得继续标注该商标,否则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。

 

二、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转让:法律冲突与实践争议

(一)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
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”但该条款未直接涉及“无效宣告中的商标能否转让”。结合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七条“被宣告无效的商标,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”,可推导出:一旦商标被最终宣告无效,其转让行为因缺乏权利基础而无效。

 

(二)程序阶段的区分处理

无效宣告申请提出后至裁定前:

商标权仍处于“推定有效”状态,理论上可进行转让。但实践中,商标局在审查转让申请时,会通过系统核查是否存在未决的无效宣告程序。若发现此类情形,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说明或暂缓审查。

风险点:受让人可能面临转让后商标被无效,导致无法获得预期权益。例如,某企业受让一个正在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商标,支付转让费后,商标最终被无效,其投入的宣传成本、市场信誉均受损。

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:

若商标被维持有效,转让行为合法有效;

若商标被宣告无效,转让行为自始无效,受让人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转让人返还财产、赔偿损失。例如,某受让人因转让人隐瞒商标无效风险,起诉要求返还转让费并赔偿市场损失,法院最终支持其诉求。

三、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

(一)法院对无效商标转让的效力认定

自始无效原则:

法院普遍认为,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转让行为因缺乏权利基础而无效。例如,在某案中,法院指出:“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后,该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,转让协议因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法履行。”

善意受让人的保护:

若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,法院可能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(善意取得制度)部分保护其利益。但实践中,商标转让需通过商标局公示,受让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善意取得的认定极为严格。

(二)行政机关的审查标准

商标局在审查转让申请时,重点核查:

 

商标状态是否有效;

是否存在未决的无效宣告、撤销或诉讼程序;

转让协议是否违反“一并转让”原则(如未转让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)。

若发现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,商标局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说明或暂缓审查,直至程序终结。

 

四、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

(一)转让前的尽职调查

商标状态核查:

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注册信息,确认是否存在无效宣告、撤销、诉讼等程序。

权利稳定性评估:

分析商标注册是否符合《商标法》禁止性规定(如缺乏显著性、侵犯在先权利),评估被无效的风险。

合同条款设计:

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:“若商标被宣告无效,转让人应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”,并设置违约条款。

(二)程序中的应对策略

无效宣告阶段:

若为转让人,应主动披露商标状态,避免隐瞒导致合同无效;

若为受让人,可要求转让人提供担保或分期支付转让费。

转让后管理:

受让人应尽快使用商标并留存证据,防止被认定为“恶意抢注”;

关注商标状态,及时应对可能的无效宣告。

五、典型案例分析

案例一:无效商标转让的合同效力

案情:甲公司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乙公司,双方签订协议并支付款项。后该商标被第三人提出无效宣告,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。乙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。

裁判:法院认为,商标被宣告无效后,其转让行为自始无效,甲公司应返还转让费。但因乙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(未查询商标状态),酌情减轻甲公司赔偿责任。

 

案例二:程序中的转让风险

案情:丙公司受让一个正在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商标,支付高额转让费后,商标最终被无效。丙公司起诉要求转让人赔偿市场损失。

裁判:法院认为,转让人未披露商标无效风险,构成欺诈,应返还转让费并赔偿直接损失(如转让费利息),但驳回市场损失诉求(因市场风险不可预见)。

 

六、结论与展望

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在程序终结前存在转让可能性,但伴随高法律风险。从合规角度,建议:

 

避免受让无效风险商标:优先选择权利状态稳定的商标;

完善合同条款:明确风险分担机制;

关注程序进展:及时应对无效宣告等程序。

未来,随着商标电子化审查的推进,商标状态查询将更便捷,市场主体应充分利用这一工具降低交易风险。同时,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标准可能进一步细化,需持续关注立法动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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