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

阅读:22 2025-09-01 11:21:24 作者:商标转让网

在商业活动中,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,承载着品牌价值与市场信誉。商标转让合同作为商标权属变更的法律文件,其内容严谨性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权益保障。其中,商标使用许可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,不仅涉及商标权的行使方式,更关乎受让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商业运营自由。本文将从法律框架、条款设计、风险防范三个维度,系统探讨商标转让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规范性与实践要点。

 

一、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法律定位与核心功能

商标使用许可条款是商标转让合同中,允许原权利人(转让方)或第三方在商标权转让后,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法律安排。其本质是商标权能的部分让渡,需在合同中明确许可范围、期限、方式及限制条件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相关规定,商标使用许可需通过书面合同约定,并报商标局备案。这一条款的设置,通常服务于以下商业需求:

 

过渡期安排:在商标权完全转移前,允许转让方继续使用商标以维持市场稳定性; 2. 品牌协同效应:受让方可能需借助转让方的技术或渠道资源,许可其关联方使用商标以实现资源整合; 3. 历史债务处理:针对转让前已存在的商标许可合同,需通过条款明确后续履行方式。

从法律性质看,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权利让渡,其效力独立于商标转让主合同,但需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。若主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,许可条款亦随之失效,但已履行的部分可能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。

 

二、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关键要素设计

(一)许可范围与标的界定

条款需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、核定使用的商品/服务类别,以及是否涵盖注册商标的全部要素(如文字、图形、组合商标)。例如,若转让商标包含多类别注册,需逐项列明许可范围,避免因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争议。此外,需区分“独占许可”“排他许可”与“普通许可”三种模式:

 

独占许可:仅被许可人可使用,转让方及第三方均不得使用;

排他许可:转让方与被许可人可使用,但不得再许可第三方;

普通许可:转让方可自行使用并许可多人使用。

实践中,受让方通常倾向于要求独占许可以保障市场独占性,但需支付更高对价;转让方则可能通过排他或普通许可保留部分商业利益。

 

(二)许可期限与终止条件

期限设计需兼顾商业合理性与法律限制。根据《商标法》,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,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商标剩余有效期。若需续展,应在合同中约定续展费用承担方及续展程序。终止条件应包括:

 

商标权到期未续展;

转让方或受让方严重违约;

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; 4.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(如企业重组、破产等)。

为避免纠纷,条款可设置提前通知义务,例如要求终止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,并明确终止后的商标标识清理、未售商品处理等善后规则。

 

(三)许可使用费与支付方式

费用结构需根据许可类型、行业惯例及商标价值综合确定。常见模式包括:

 

固定费用: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;

浮动费用:按销售额或利润比例提成;

混合模式:固定费用加浮动提成。

支付条款应明确币种、时间节点(如按季度/年度支付)、发票开具要求及逾期违约金标准。例如,可约定“被许可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支付当期使用费,逾期每日按未付金额的0.05%支付违约金”。

 

(四)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

商标许可的核心风险在于被许可方滥用商标导致品牌价值贬损。因此,条款需强化转让方的质量监督权,包括:

 

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商品/服务质量标准文件;

转让方有权定期检查生产流程或服务记录;

被许可方需在商品包装或宣传材料中标注实际生产者信息;

约定质量不达标时的整改期限及违约责任。

某案例中,因许可合同未明确质量标准,被许可方擅自降低产品材质,导致消费者投诉激增,最终转让方因未履行监督义务被连带追责,凸显了质量控制条款的重要性。

 

三、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

(一)商标权属瑕疵排查

签订合同前,受让方应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状态,确认:

 

商标是否处于有效注册状态;

是否存在被抵押、查封或异议程序;

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或合法权利人;

是否存在未终结的商标许可合同或侵权纠纷。

若发现权属瑕疵,应在合同中设置“陈述与保证”条款,要求转让方承诺商标权属清晰,并约定违约赔偿标准。

 

(二)竞业限制与反混淆条款

为防止被许可方利用商标开展竞争业务,可约定:

 

被许可方不得在许可范围内生产同类竞争产品;

不得注册与许可商标近似或易混淆的标识;

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(如两年)不得从事相关行业。

同时,需明确禁止被许可方以任何形式暗示与转让方存在关联关系,避免消费者误认。

 

(三)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

鉴于商标许可可能涉及跨地域运营,条款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:

 

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地(如转让方所在地法院);

明确适用法律(如中国法律);

规定争议解决期间的商标使用规则(如是否允许继续使用)。

例如,可约定“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,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”。

 

(四)合同备案与公示程序

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,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备案。备案虽非生效要件,但未经备案的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实务中,建议:

 

在合同中设置“备案协助义务”条款,明确双方配合提供材料的责任;

保留备案回执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据;

在企业官网或行业平台公示许可信息,增强市场透明度。

结语

商标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许可条款,是平衡转让方与受让方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。其设计需兼顾灵活性与严谨性,既要满足企业战略需求,又要防范潜在法律风险。通过明确许可范围、期限、费用及质量控制等核心要素,并配套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,可有效降低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性,为商标权属变更后的商业运营提供坚实保障。在商业实践日益复杂的背景下,建议企业委托专业法律人士起草或审核合同条款,确保其合法性与可操作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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